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崇阳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我县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公共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参照《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划分标准做出更严格要求,调整相应的响应措施,强化应急减排清单的修订与减排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248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环办〔2015〕29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19〕3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崇阳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措施。
(3)科学预警,提前响应。建立健全全县环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监测、预报,及时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开展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估,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积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实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崇阳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2)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县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决定启动、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3)组织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县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4)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工作;
(5)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舆情处置、信息发布、信息报送等工作;
(6)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
(7)督促检查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县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8)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气象局局长兼任,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
(1)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部署,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预警、响应及处置的相关建议;
(3)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4)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县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负责联系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专家组。
2.3 应急指挥部督察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县环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综合分析,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会同县气象局建立县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提出预警和应急响应建议,必要时组织、指导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牵头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定期更新《崇阳县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导企业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会同发改、科技经信等部门落实污染物应急减排措施,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会同商务部门加强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管;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的监督检查;会同公安部门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检查重污染天气期间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气象保障服务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未来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工作;与县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在气象条件和空域条件允许时,积极组织、指导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宣传部:负责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大气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力度;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检查、督办电力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限产、限排等措施落实情况;配合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县科技和经信局: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时水泥、包装印刷、铸造、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协同对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负责制定水泥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错峰生产时间向秋冬季倾斜;协调电力能源调配。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执行学校和幼托机构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工作,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学校和幼托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将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禁、限行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开展上路行驶的物料运输车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指导全县做好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协同开展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监督检查以及机动车路检路查等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秩序的维护。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落实本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负责指导、督促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城管部门查处;指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绩效评价,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督促管理范围内的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督促、协调各地环卫管理、作业单位开展道路清扫工作;负责加强“三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车)运输扬尘以及在城区路段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带泥上路、抛洒等污染路面行为的管理;依法查处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污染大气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露天矿山、砖瓦窑、砂石场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加强各类储备用地、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管控,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道路施工机械污染管控并开展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措施;负责过境货车、双超车(超载、超限车)的管理;负责制定城区保障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提高公交运力,维护公用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严禁露天焚烧秸秆;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农业机械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和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流通领域汽油、柴油油品的调度和监管;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用燃料等专项行动;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开展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用燃料等专项行动;联合开展储油储气库、加油站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工作。
县文化旅游局:负责协助县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在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学校停课、车辆限行等重要信息。督促指导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和旅游景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期间生产、流通环节商品煤、成品油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油、煤炭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建设项目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负责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辖区应急响应启动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各种健康防护措施;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引导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工业企业用电量数据,配合开展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核查。
县移动通信分公司、县联通通信分公司、县电信通信分公司: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警防范和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专家组涵盖气象、大气科学、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
主要职责是:
(1)指导编制、修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分析,为做好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
(3)参与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
(4)调研重污染天气形成的原因,提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建议;
(5)对从事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通过网站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开展雾霾天气监测,进行气象条件变化分析和趋势预测。在出现静风、逆温等不利气象状况时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会商
县生态环境分局协调有管单位会同县气象局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会商机制,进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当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报告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当预判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3.3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从轻到重分为三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AQI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AQI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
3.4 预警发布
3.4.1发布程序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及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咸宁市预警指示文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长授权同意后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同意后,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再报县政府备案;
红色预警由指挥长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授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再报县政府备案。
3.4.2发布内容
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等。
3.4.3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通过崇阳县人民政府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网站、县气象局网站、微信等网络媒体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通过已建立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者解除预警。解除或者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分级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按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将指令传达到应急响应措施所涉及的对象,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4.2 分级响应措施
4.2.1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4.2.1.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建议或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治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6)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及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4.2.1.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倡导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
(4)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4.2.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落实以下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的停产限产减排措施,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可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县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停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的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和作业范围。
(3)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增加油品检测频次,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督促落实重点企业、物流园区等清洁运输要求。
(4)其他减排措施。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和监察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保民生等特殊情况管控要求。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需连续作业的,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1)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4.2.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燃煤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2)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3)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合理安排,优先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
4.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橙色预警等级下相应减排比例的污染物管控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2)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4)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桥梁喷漆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6)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县重点道路每日增加2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
(7)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2.3 I级响应措施
在实施Ⅲ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3.1 健康防护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3)公众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4.2.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及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倡导过境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4.2.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红色预警等级下相应减排比例的污染物管控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2)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城市主要干道的机扫、吸扫、冲洗等清洁频次增加3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
(4)禁止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上路行驶。
(5)城区内实行限制性交通管制。
4.3 区域联防联控
应急办公室密切做好城区与各乡镇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重污染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建立行政区域间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当县级响应启动时,各乡镇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依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公开
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向社会发布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县气象局向社会发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预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或者措施,及时公开发布有关工作信息。县委宣传部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公开,组织统一对外发布。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和对企业、公众的建议等。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并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由县环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未按要求执行的单位及个人要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责问责。
4.4 响应终止
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进行会商分析,经专家分析论证,预测本县空气质量将不满足预警条件时,即空气质量指数(AQI)<20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及时提出解除预警的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报县应急指挥部审批同意后终止应急状态,发布应急终止信息,转入正常状态。
4.5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应急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由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向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总结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预警发布情况、污染程度和范围、成员单位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和应对效果等,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对策建议。
5 应急保障
5.1 清单修订
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每年8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应完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制修订和用车大户(年度日均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动态更新工作,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县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持续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基于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留存备案,企业同时制订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用车大户应安装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车辆(机械)信息采集、信息校验、进出厂管理、信息统计、照片采集、视频监控、数据储存和交换等功能,并建立完整的运输电子台账,按要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5.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本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5.2 人力资源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强化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5.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空气质量预测评估,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5.4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联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力量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5.4 宣传保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县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情况、重污染天气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6 奖励与责任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6.1 奖励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处置得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6.2 责任追究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未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或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的,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A级、B(B-)级、C级或绩效引领型等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7 预案的管理与实施
7.1 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知识,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社会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7.2 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技术人员重污染天气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能力,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提高防控工作效率。
7.3 应急演练
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切实提高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各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各部门负责制订后,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并报县政府备案。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由崇阳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崇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崇环委〔2019〕2号)同时废止。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 级):AQI 指数大于 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本预案所称的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本预案所称的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8.2 附件
8.2.1 崇阳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8.2.2 崇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






上一篇:崇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下一篇:湖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