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崇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县政府科学高效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崇阳县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应对以下种类事件应急响应:
(1)崇阳县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跨乡镇或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3)上级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4)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特别一般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中的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以及辐射污染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健全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和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污染等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及时、有效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分级方法,崇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1.5.2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1.5.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跨乡镇行政区域一般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以上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县应急指挥部
成立崇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崇阳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的副主任及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局、崇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县燃气公司、移动通信崇阳县分公司、联通通信崇阳县分公司、电信通信崇阳县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2.1.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善后工作等7个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2.1.4县级应急专家组
成立崇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聘请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水利水文、农林、环境工程、气象等方面专家。
2.2职责分工
2.2.1县指挥部
(1)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负责崇阳县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
(3)负责崇阳县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向县委、县政府、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指挥部机构报告环境事件信息,配合上级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含先期处置)、救援、新闻发布、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6)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7)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
(2)及时传达县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县指挥部作出的决定;
(3)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应急处置的建议;
(4)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6)组织定期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资源调查,组织修订崇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指导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工业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8)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9)建立和管理崇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10)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2.2.3现场指挥部
由县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有: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以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及方式;
(7)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本级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明确牵头和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具体如下:
(1)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事发地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专家库成员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①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原,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路径;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②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领域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方案内容,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时向县指挥部上报监测结果及污染趋势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协调其他力量参与应急监测;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和经信局负责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所需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5)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县科技和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受威胁人员按规定的途经、方式疏散到安全紧急避难场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县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6)新闻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分析县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到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知识的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县移动通信分公司、县联通通信分公司、县电信通信分公司负责保障通讯通畅和稳定。
(7)善后工作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民政局负责牵头,事发地政府、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事故调查、生态环境修复、处理善后事宜及事故区域重建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2.2.4各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排查,制订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定级;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的修复。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配合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疏散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救援公路畅通。
县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城市供气、供水系统畅通;负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的技术支持。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参与因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县科技和经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件性质,协助紧急调用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等救援物资、设备;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和恢复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参与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城市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农业恢复生产。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县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县水利局:配合拟制县重点水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影响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参与因成品油特殊流通行业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广播电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内游客的紧急疏散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械安全;禁止或者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县林业局:负责参与涉及森林、林地、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育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崇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环境风险企业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指导企业做好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上级指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协调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工作。
县供水公司:负责崇阳县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及消防供水。
县燃气公司:负责燃气保障工作。
移动通信崇阳县分公司、联通通信崇阳县分公司、电信通信崇阳县分公司:负责通讯网络畅通和稳定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2.5专家组
负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知道,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
2.3经济开发区、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崇阳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各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上报县指挥部和县政府,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4应急预案联动机制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单位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危害环境安全的生产安生事故、交通事故、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任务。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利、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并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陆域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配合水利部门处置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次生陆水河流域污染事件。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露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矿产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7)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8)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火灾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2风险预防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3预防职责
县指挥部组成部门、各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县政府应根据省级和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结合实际修订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污染源调查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数量、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密切监控并定期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各县风险防范措施。
(3)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加强源头防控,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6)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须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7)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颜色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县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响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黄色预警由市(州)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发布。
3.4.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接警值班室的职责,负责接警、处警工作。值班员接到环境事件报警后,负责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应及时对报警材料进行核实与初步分析评估,并向县指挥部报告;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做出初步判断,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
属于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的预警,由县指挥部报省、市相应的指挥机构经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属于一般(Ⅳ级)的预警,由县指挥部决定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据发布权限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
(3)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地点、环境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4.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并通知下游所涉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和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3.4.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级别调整或者解除预警,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3.5信息报告与通报
3.5.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必须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
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故(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崇阳县人民政府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办公室或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县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5.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3.5.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5.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1.1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相应级别。应当响应启动时,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 IV级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负责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信息。
4.1.3 III级响应启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县政府报请咸宁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咸宁市人民政府成立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实施先期处置,配合上级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1.4 I级、II级响应启动
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应报告国务院并请求技术指导和应急支援。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实施先期处置,配合上级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1.4.1崇阳经济开发区和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
崇阳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域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请求。
4.2启动预案
I级预警属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发布,需启动省政府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咸宁市、崇阳县和事发地区级应急预案;
II级预警属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发布,需启动省政府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咸宁市、崇阳县和事发地区级应急预案;
III级预警属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发布,需要启动咸宁市、崇阳县应急预案,同时启动事发地区级应急预案;
Ⅳ级预警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发布,需要启动崇阳县事发地区级应急预案。
4.3指挥协调
4.3.1指挥和协调机制
启动Ⅰ、Ⅱ级响应后,由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指挥开展应急相关工作,市、县两级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应急救援。
启动Ⅲ级响应后,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指挥开展应急相关工作,县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应急救援。
启动Ⅳ级响应后,由县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4.3.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地区做好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时间和范围。
(7)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
(8)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9)研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4响应措施
4.4.1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控制环境风险源,划定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向属地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现场指挥部派出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指挥协调属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的情况应当随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商务等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4.2.1 应急处置原则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根据污染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采取关闭、停产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事故发生地属于县域内公共区域时,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当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事故发生地属于跨县域公共区域时,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报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政府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工作组等,会同技术专家组,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组的专业有事,制定综合治污方案,追踪污染物扩散途经和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处置污染物,消除环境风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2现场污染分类处置
针对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采取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文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4.3应急监测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县生态环境分局可请求咸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支持。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水文、气象、地域等自然环境、周边社会环境特点,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区域,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佩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县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6人员转移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7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就近医院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同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4.4.8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事件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生活必须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扩大应急
(1)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县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县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如附近驻地军队、武警部队等)的支援。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周边地区环境,县指挥部应提请县政府请求上级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及邻近地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增援。
4.6应急终止
4.6.1终止条件
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终止程序
急终止条件:(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决定终止;(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机构根据县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法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成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原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根据查明的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编写调查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调查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5.2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要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耗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等规定执行。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应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评估总结
5.4.1分级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咸宁市政府实施评估总结;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实施评估总结;一般环境事件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评估总结。
县级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4.2评估总结要求
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工作小组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评估总结报告应当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15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协调组织行政区域范围内较大及以上风险等级企业的环境应急队伍进行培训演练,形成由各级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者其他险种。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6.3物资装备保障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县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可以要求提供医疗、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6.4技术保障
县指挥部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加强环境事件应急咨询专家组、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掌握本县境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制定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加强专业救治机构服务网络的建设,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协调运力,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根据应急需要报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应急期间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通信和远程视频指挥系统畅通。
6.8生活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9部门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0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县政府应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应急预案演练周”和“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制作宣传栏、板报等方式,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通过演练验证预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可行性,以保证预案的切实可行,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对现有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完善。
7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组织评估和修订,按照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崇阳县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4日印发的《崇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崇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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